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莆田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(试行)
【发布时间:2023-03-20】 【作者:/来源:】【关闭窗口】

一、范围对象

在我市普通中小学、幼儿园、中等职业学校、特殊教育学校、技工学校、教师进修院校、教育教学研究机构、电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。

二、负面清单

1.在教育教学、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、国家主权安全、民族团结、社会公共利益,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。

  2.通过课堂(保教活动)、论坛、讲座、网络及其他渠道,宣讲、传播宗教以及封建迷信等错误思想,编造散布虚假信息、不良信息;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,造成不良后果。

  3.以非法手段表达自己诉求,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;组织、参加或煽动非法上访、集会、游行、示威、罢课等活动;参与传销、邪教、非法集资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。

  4.不遵守社会公德,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,不文明、不检点、行为失范。

5.接受损害党和国家荣誉以及利益的境外邀请、奖励、资助、捐赠。

  6.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对教育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足,违反《反有组织犯罪法》,利用未成年学生实施黑恶犯罪的行为,充当慕后黑恶势力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“保护伞”。

7.组织或参与黄、赌、毒及制贩假冒伪劣商品、酒驾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强奸、猥亵及其它性骚扰行为,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。

8.违反考勤纪律,无故迟到、早退、缺课、旷课,或违反外出请假纪律,擅离职守。

9.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,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找人替班,对学校交付的教育教学任务敷衍塞责,无故推诿,消极怠工;在校园中言语粗鲁,酒后上课,课堂上吸烟、接听或拨打电话等影响教育教学工作或发生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;

在工作时间进行炒股、经营微商、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。

10.违反教育教学规律,向学生布置惩罚性作业;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,按学生成绩名次排座位;组织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。

11.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、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,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,擅离职守,自行逃离;发现学生欺凌现象,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和处置,隐瞒不报或偏袒一方,或未立即向学校或公安、民政、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。

12.歧视、无故指责、训斥家长,态度简单粗暴;歧视、侮辱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;虐待、伤害学生。有对待学生不平等、不公正的言行,或对学生违规实施惩戒;鼓动、逼迫学生转学、休学或退学。

13.组织、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违规有偿补课,参与其他教师、家长或以家长委员会等名义组织的违规有偿补课;向学生家长推介校外培训机构,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、提供相关信息。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。

14.未经上报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会、竞赛、评优、推优或其他商业活动;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、强制订购图书报刊、教辅资料、社会保险和其他商品;利用学生、家长信息谋取利益。

  15.收受或向学生及家长索要礼物礼金、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;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、旅游、娱乐休闲等活动;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承担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;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。

16.在教科研和教育培训中抄袭、剽窃、篡改、侵吞他人学术成果;伪造学术经历、教师资格、荣誉证书;不当署名、买卖论文等,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,以学术成果行贿、受贿的。

17.在招生考试、考核评价、职务晋升、绩效考核、岗位聘用、职称评聘、评优评先、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、营私舞弊;泄露工作秘密或相关重要信息。

18.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。